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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纪认定标准
1 、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者;
2 、提前交卷后在校园打手机、发短信者;
3 、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者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 、在考场或校园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
5 、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6 、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7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作弊认定标准
1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打手势者;
2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的;
3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5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6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 、在考试中,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8 、在评卷中,发现同一考场,近邻位置雷同答卷的。
三、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定
1 、违纪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2 、作弊者单科成绩以零分计算;
3 、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 、首次作弊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5 、参加国家级、省级考试作弊者一律开除学籍,作弊行为记入学生档案。
贵阳六中
2006 年 6月 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