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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社团负责人应当出具财务清单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十六条 以下行为属于社团违规行为:
(一)未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仍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相符的;
(四)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的活动的;
(五)从事不利于学生全面素质培养的活动的;
(六)社团管理混乱。
第十七条 对违规社团的处理
(一)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贵阳六中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未经社团指导部门同意,不得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二)对违规社团视其情节轻重,可责令暂停活动或责令解散。被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合格后,需重新进行注册,方可开展活动。
(三)社团违规时,视情况报请学校有关管理部门追究指导教师的连带责任。
第六章 社团的解散
第十八条 社团自愿解散的,应当由社团理事会提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报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可解散。
第十九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解散:
(一)会员长期不足 6人的;
(二)连续半年未开展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的;
(三)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的;
(四)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二十条 社团解散时,应当由主要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管理部门声明,并配合社团管理部门处理好善后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校学生会社团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7年 3月 25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贵阳六中团委、学生会
2007年 3月 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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