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十批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通知》的通知 | |
| 发表日期:08-08-27 15:19:02 出处: 作者: 编辑:0851150009 有位读者浏览过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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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现将《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十批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通知》(黔教师发[2008]2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的评选范围和条件、评选原则、评选程序及报送材料要求,做好本区(县、市)、学校(单位)特级教师的推荐工作。申报材料于2008年8月30日前报贵阳市教育局人事处,逾期不予受理。有关要求如下: 1、各区(县、市)教育局要认真组织本区域内特级教师的评选推荐工作,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召开教师、学生、家长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力争把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评选推荐出来。 2、申报材料除按文件规定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按如下要求: (1)、按照文件要求的评选条件进行分类和排序,所有复印件材料装订成一册,有封面有目录有页码,目录与印证材料一一对应;各区(县、市)申报材料的资格类材料(黔教师发[2008]217号文中第五条(一)类第3点要求的材料),由各区(县、市)教育局审核原件后盖章认可,各直属学校(单位)报市教育局人事处审核后盖章认可。 (2)、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材料(黔教师发[2008]217号文中第五条(一)类第4点要求的材料)另外装在一个牛皮纸档案袋内,按照分类和排序要求,同时附材料目录(清单)。 (3)、各区(县、市)教育局申报材料中,需提供在学校、区(县、市)教育局的公示结果证明材料及纪检、计生证明,《申报第十批贵州省中小学特级教师人选登记表》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召开教师、学生、家长座谈会的有关记录及统计材料,区(县、市)教育局推荐评选报告(说明评选过程及公示情况等);各直属学校(单位)需提供学校的公示结果证明、计生证明。 3、《贵州省特级教师评审呈报表》及个人总结不装订,并提供电子文档。 附:1、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十批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通知 2、贵州省特级教师评审呈报表 3、申报第十批贵州省中小学特级教师人选登记册 贵阳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黔教师发〔2008〕217号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十批中小学 特级教师的通知 各市(州、地)教育局、省直单位: 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和原贵州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贵州省进一步贯彻<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实施意见》(黔教人发[1998]499号),经贵州省第十一届省人民政府第4次省长办公会议同意,今年我省将组织评选第十批中小学特级教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的一种具有先进性和专业性的称号。评定特级教师的范围是: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中等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2008年9月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予推荐)。 (二)评选条件 1、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小教系列为小学高级)五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十五年以上。任高级职务以来,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或岗前培训合格,取得“2001-2005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中小学校长参加岗位培训或提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改革开放,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品德高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在教育教学中带头全面推进、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任高级职务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