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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支票管理,严格结算制度,堵塞票据使用、管理中的违纪漏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会计核算中心及纳入管理的报账单位。支票由核算中心内勤出纳及纳入单位报账会计统一根据用量到开户银行购买(纳入单位只许购买转账支票)。购买的支票要分别按照顺序号及时登记备查。
第三条:设立作废支票登记簿台账,将作废支票存根与作废支票粘贴在一起,加盖作废戳记并在作废支票登记簿上登记。
第四条:支票的使用必须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或被盗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五条:领取的支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因发生支票丢失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将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支票经管人员一旦发现支票丢失或被盗,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同时积极查找,并迅速办理挂失手续或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七条:会计人员应及时正确地记载各项经济业务,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合理控制资金使用,定期与银行对账单位核对,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严格结算制度:
1、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2、不准签发远期或过期支票;
3、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4、不准将支票作抵押;
5、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
6、不准签发与付款凭证实际内容、实际金额不符的支票;
7、加强支票、印鉴管理,实行内部牵制和审核。不准一人保管签发支票的印章;支票和印鉴要妥善保管,下班时存放到保险柜内,并保管好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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