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 [1996]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贵阳六中”),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由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贵阳市财政局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贵阳市财政局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四条 贵阳六中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和省级贵阳市财政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贵阳市财政局是贵阳六中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贵阳六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贵阳六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制度。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
(二)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主管部门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含各级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
(五)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国家行政机关派住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
第八条 贵阳六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贵阳六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贵阳六中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由贵阳市财务局集中管理,按规定向贵阳市财政局或上级主管部门缴付,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财政专户
第十条 财政专户是贵阳市财政局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门帐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财政专户分为中央财政专户和地方财政专户.分别办理中央和地方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第十一条 贵阳六中经贵阳市财政局批准,可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收入过渡帐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款项,由贵阳六中按照贵阳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收入过渡帐户中的资金足额上缴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的,由银行从贵阳六中的收入过渡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