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报废:
(一)经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技术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维修费过高的;
(三)机型已被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长期积压,无使用对象,除报废外无法处理的;
(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筑。
固定资产报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及残值回收工作,并及时办理财务注销手续。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 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市财政厅、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各处室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学校批准后进行处置。
学校以固定资产以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总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